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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」第6條、第9條及第11條修正

發布日期 2023-02-08 14:13:00

主旨:教育部公告修正「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」第6條、第9條及第11條。

 

說明:

一、第六條為利處分公告之明確性,明定私立大專校院專案輔導學校名單刊登於「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」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案輔學校名單登載於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案輔導學校公告專區」。 

二、第九條第二項修正資訊網站之依據,以臻明確。 

三、第十一條考量專案輔導學校於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時,可能已遭遇重大困難而不能繼續辦學,學校恐有未依編制員額聘足行政單位主管、教師或職員,或因招生困難而已無學生在學之情形,導致無法召開校務會議。為使專案輔導學校於此情形時,仍得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,爰增訂第二項規定,專案輔導學校無法召開校務會議時,免提校務會議報告之例外處理機制。「無法召開校務會議」包括校務會議人數不足、學校人員抵制參加校務會議致影響校務運作等情形,由審議會視個案情形認定,並得於審議重新組織學校法人董事會時一併分案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