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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之期望、目的及稱謂用語,均無須挪抬(空格)書寫

發布日期 2022-09-06 08:26:00

  1. 教育部來函轉知行政院104年3月25日院臺綜字第1040127907號函:「為使各機關處理公 文有一致遵循標準,自104年3月25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、目的及稱謂用語,均無須挪抬 (空格)書寫」
  2. 依行政院頒「文書處理手冊」貳、公文製作之十八規定,旨揭所稱期望及目的用語係含:「請」、「希」、「查照」、「鑒核」、「備查」、「辦理見復」等;稱謂用語則 包括:「貴」、「鈞」、「大」等
  3. 相關內容可參閱行政院「文書處理手冊」【行政院全球資訊網>資訊與服務>行政事務>文書處理手冊】 https://www.ey.gov.tw/Page/43FD318D966A30D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