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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函轉行政院有關會議紀錄中之相關用字規定如說明,敬請配合辦理。

發布日期 2019-04-24 11:01:00

說明:

 一、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(10407)-附錄2_法律統一用字表所列「紀錄」/名詞、「記錄」/動詞。

 二、今教育部函轉行政院來函說明如下:

   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,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《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【名詞】》,應依「法律統一用字表」有關名詞用「紀錄」之規定,使用「紀錄」之用字。

      三、教育部來文(請參閱)

敬請各單位配合辦理。

秘書室 敬啟 108.04.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