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函轉行政院有關會議紀錄中之相關用字規定如說明,敬請配合辦理。
發布日期 2019-04-24 11:01:00
說明:
一、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(104年07版)-附錄2_法律統一用字表所列「紀錄」/名詞、「記錄」/動詞。
二、今教育部函轉行政院來函說明如下:
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,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《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【名詞】》,應依「法律統一用字表」有關名詞用「紀錄」之規定,使用「紀錄」之用字。
三、教育部來文(請參閱)。
敬請各單位配合辦理。
秘書室 敬啟 108.04.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