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: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奉總統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31號令公布,請查照轉知。
發布日期 2016-01-20 15:13:00
說明: 一、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30號函辦理。 二、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26期,請至總統府網站(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)之「公報與法令」項下查閱瀏覽。 三、本案修正第一條、第二條、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;並增訂第五條之一、第十四條之一、第十五條之一、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一,其中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,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。 四、修正條文詳如附件。
秘書室敬啟105.01.20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