敬轉「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」第4點,業經教育部於105年2月15日臺教學(三)字第1040174118B號令修正發布,請參閱。
發布日期 2016-02-18 00:00:00
說明:
本次裁罰基準第4點第9項之修正,乃針對「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公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,未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,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」之違反事實,依違規情節及裁罰基準進行處罰之準則,增修說明如下或詳見附件(來文+第4點全條文):
(一)適度放寬延誤時間量度,上限由96小時(4日)調整為168小時(7日)。
(二)該人員到職次日起2個月內發生延誤通報情事:有鑒於新任人員尚未具足通報法令知能,爰予減輕處罰。
(三)延誤未滿168小時,期間內遇有通報分類之緊急事件或甲級事件:依據現行校安通報等級,疑似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屬乙級事件,如遇有緊急或甲級事件應優先處理,考量通報人員於校園因應之急迫性,爰予減輕處罰。
(四)已進行社政通報且獲其他相關單位介入處理:衡酌通報目的係為重視事件之處置,且已進行社政通報顯見未有隱匿之意圖,爰予減輕處罰。
秘書室 敬啟105.02.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