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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重申校園如發生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,應確依「性平法」及「防治準則」所定程序調查處理。

發布日期 2016-09-23 00:00:00

說明:

一、依性平法及本校性侵害性騷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處理實施規定,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,於依法向本校校安中心進行通報(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)外,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性平會調查處理。

二、此階段將由性平會承辦人員聯繫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,告知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,積極鼓勵其向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,或由性平會評估後以檢舉案進行調查。

三、性平會於此討論過程,需依性平法第23條、第24條及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,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、保護措施與必要協助事項、尊重被害人之意願,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,以及避免報復情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。

四、教育部請各校將上開法令規定列為105學年度第1學期重要宣導事項,務必宣達校內各級主管及教師,以避免因校內人員誤解法令,致違法或以不當之程序處理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,造成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,或形成不友善之學習環境,損害當事人權益。

 

轉知以上宣達,並請全體教職同仁恪遵辦理~~

 

敬祝 平安喜樂

 

秘書室 敬啟 105.09.23